來源:網絡來源 作者:中考網編輯 2020-05-20 11:21:13
轉學成功后,轉入學校依據(jù)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學生接續(xù)檔案。轉出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
跨省轉入山西的普通高中學生,已在當?shù)貐⒓悠胀ǜ咧袑W業(yè)水平考試的須提供轉出地省級學業(yè)水平考試證明。
跨省轉出的,須符合其他相關省份學籍管理有關規(guī)定。
第十八條 中小學校在規(guī)定班額范圍內,如有空余學位可接收學生轉入。無空余學位學校不得接收學生轉入。中小學轉學執(zhí)行同級互轉的原則,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原則上起始年級第一學期不能轉學,畢業(yè)年級第二學期不能轉學。各地中考、高考報名結束后,原則上不再辦理畢業(yè)年級學生轉學手續(xù)。學生休學期間以及受處分期間不予轉學。一般普通高中不能轉入省級示范高中。同一城市區(qū)域普通高中不能轉學。中等職業(yè)學校學生轉入普通高中學校,其中考成績須達到轉入學校當年錄取分數(shù)線,并應補學相應的缺修課程。普通高中學生可轉入中等職業(yè)學校。
第十九條 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專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專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商定。
第二十條 轉入、轉出學校和各級學籍管理部門應當分別在審核同意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xù)后,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并在一個月內辦結。
第五章 休學、復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接受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間,不允許留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休學:
。ㄒ唬┮虿〗浽\斷,需停課治療休養(yǎng)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本人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確需休學的。
第二十二條 申請休學的中小學生,由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填寫《山西省中小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附件2,以下簡稱《休學、復學申請表》)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因傷病提出休學的,需提供縣級以上醫(yī)療單位病歷;因學生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學的,需出具縣級以上公安、民政或人社等有關部門的證明),學校審核同意后,通過電子學籍系統(tǒng)報學籍管理部門登記后做休學處理。學生休學情況要記入學生電子檔案,醫(yī)院等出具的有關證明作為《休學、復學申請表》的附件保存?zhèn)洳。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休學結束后,由監(jiān)護人填寫《休學、復學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復學時可根據(jù)本人和監(jiān)護人要求回原年級就讀,也可以到下一年級就讀。核準復學的學生,由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tǒng)報學籍管理部門登記后做復學處理。
休學期限原則上為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當由學生家長持縣級以上醫(yī)療單位病歷或其他相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最多可休學兩年。
原則上義務教育階段畢業(yè)年級第二學期不允許休學,普通高中畢業(yè)年級不允許休學。
第六章 退學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在接受義務教育期間,除喪失學習能力或出境定居外,不允許學生退學。必須退學的,喪失學習能力須附縣級以上醫(yī)療單位病歷,出境定居須憑學生本人護照復印件、《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按學校隸屬關系報所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退學手續(xù)一律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辦理。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勸退、開除學生。
第二十四條 學生在普通高中學習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退學:
。ㄒ唬┮蚧疾荒苤斡闹匕Y或患嚴重的傳染疾病已休學兩年,不能堅持或不宜繼續(xù)在校學習(須附縣級以上醫(yī)療單位病歷)的。
。ǘ┰趯W習期間因意外傷害性事故導致嚴重的智力障礙或生活不能自理(須有二級甲等以上醫(yī)療單位病歷)的。
。ㄈ┏鼍扯ň樱殤{學生本人護照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的。
。ㄋ模┍救思氨O(jiān)護人因其他原因申請退學的。
第二十五條 因出境定居申請退學的小學、初中學生和本細則第二十四條所列情形范圍內申請退學的普通高中學生,由學生本人或監(jiān)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退學申請,并填寫《山西省中小學生退學申請表》(附件3),經學校審核同意并報學籍管理部門批準后,準予退學。學校應及時通過電子學籍系統(tǒng)對退學學生做異動處理。
學生出境定居后又回到境內并仍在我省接受基礎教育的及新移民到我國并在我省落戶、申請在我省中小學校接受教育的學生,參照本細則第三章相關條款恢復、新建學籍。
第二十六條 普通高中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xù)無故曠課超過8周或累計曠課10周及以上,其間經學校與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多次聯(lián)系幫助教育無效者;或休學期滿,經學校與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聯(lián)系后仍未復學或不按期辦理繼續(xù)休學手續(xù)的,經學校報請學籍管理部門批準,按自動退學處理,由學校在電子學籍系統(tǒng)中做退學異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學生死亡的,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tǒng)報學籍管理部門做死亡異動處理。
第二十八條 各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shù)剜l(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管理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tǒng)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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