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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元旦的作文:陽歷及其節(jié)日在民國時期的演變

來源:網(wǎng)絡資源 2009-07-07 09:49:50

中考真題

智能內(nèi)容

  近代以來,由于國際社會普遍使用陽歷,中國欲與世界接軌,必須采用國際通用的陽歷,放棄傳統(tǒng)中國使用之陰歷。民國成立,將傳統(tǒng)的夏歷(陰歷)改為陽歷,對民眾的日常生活影響甚大。改用陽歷,民國革故鼎新、萬象更新之舉,也是社會進步的標識和體現(xiàn)。但在它的推行過程中,民眾除民國紀年外,對陽歷并未完全接受,從而形成了歷法問題上的“二元社會”格局:社會上層(機關、學校、團體及報館)主要用陽歷,下層民眾(商家、一般市民及廣大農(nóng)民)主要用陰歷,陰歷在整個社會上占主流、陽歷僅為點綴。[①]1928年后,南京國民政府采取了一種非常激進的手段,依靠政治強力進行了一場自上而下的廢除舊歷運動。這場運動,既反映了政府與民眾在歷法問題上的嚴重對峙與沖突,又是逐步將中國時鐘擰到世界時鐘發(fā)條上的重要步驟。

  一、民初陰陽歷并行局面的形成

  中國歷法,來源甚遠,相傳在伏羲、神農(nóng)時,已有上元、太初等歷,以建寅之月(即夏歷正月)為歲首,隨后屢有改革,建子、建丑、建寅、建亥,代各不同。漢武以后各代歷法,一律沿用夏正,以夏歷紀歲。

  1911年10月(辛亥舊歷8月),武昌起義后的軍政府以黃帝紀年,各省響應。1912年1月1日,孫中山在南京就任臨時大總統(tǒng)后,正式通電各。“中華民國改用陽歷,以黃帝紀元四千六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三日為中華民國元年元旦”。(孫中山,1982:5)其目的有三:一是共和成立,不用皇帝年號,而改為民國紀年,便于民眾記憶;二是陽歷沒有閏月,減少了陰歷閏月的換算,便于年度預算;三是與國際上普遍采用陽歷的潮流相適應,便于在對外貿(mào)易和對外交涉上與國際接軌。這一改革立即得到了宣布脫離清政府而獨立的各省的普遍支持。1月13日,孫中山發(fā)布《臨時大總統(tǒng)關于頒布歷書令》,令內(nèi)務部編印新歷書。內(nèi)務部編撰的這部《中華民國元年新歷書》特點有三:一是新舊二歷并存;二是新歷下附星期,舊歷下附節(jié)氣;三是舊歷書上吉兇神宿一律刪除。這部新歷書體現(xiàn)了共和精神,剔除了封建迷信的文字。6月,原來負責為大清皇朝編修《時憲歷》的欽天監(jiān)改歸教育部,籌組北洋政府教育部觀象臺,負責編撰《中華民國元年歷書》。由于教育部觀象臺有著較好的天文觀象設施和編撰歷書經(jīng)驗,所以,它所編訂的新歷書,具有一定的權威性,替代內(nèi)務部編新歷書而風行全國。從民國元年到北洋政府垮臺,民國每年所用的“新歷書”,均由北洋政府教育部觀象臺編撰。

  民國初年采用陽歷而不廢陰歷,必然會形成歷法問題上“二元社會”格局:社會上層(機關、學校、團體及報館)主要用陽歷;下層民眾(商家、一般市民及廣大農(nóng)民)主要用陰歷;陰歷在整個社會上占主流、陽歷僅為點綴。對此,一些方志明確記載:“民國創(chuàng)興,起義者紛紛不一,眾議改用陽歷,即以其年一月一日為‘元旦’,各省軍、政學界普同慶祝,由是造印歷書者陰陽并載。軍、政俱用陽歷,民眾、農(nóng)、商,凡年節(jié)一切仍用陰歷。”(丁世良、趙放,1991a:741)這種“二元社會”格局,可以從陽、陰歷新年的慶祝規(guī)模,及政府、民眾對它們的關注程度上體現(xiàn)出來。

  1913年1月1日,是民國成立后第一個元旦。南北統(tǒng)一、政府北遷,就任臨時大總統(tǒng)的袁世凱格外重視陽歷新年,并舉行了一系列慶賀活動。如果將陽歷新年與隨后陰歷新年兩者略作比較,就會發(fā)現(xiàn),民眾對于陰歷與陽歷的觀念存在著巨大差異,不僅出現(xiàn)了“民國新年”與“國民新年”的分立,而且出現(xiàn)了“新新年”與“舊新年”的區(qū)分:“新舊兩名詞,處于極端反對之地位,既曰新則必非舊,既曰舊則必非新,不意關于全國之歲歷,竟以反對名詞,聯(lián)合一氣,如舊新年之名目,勝播于國人之口,殊為可怪。”(無妄,1913)

  正因民眾對民國陽歷新年與陰歷新年有著截然不同的態(tài)度,所以,以官廳、機關、學校為主要慶賀者的陽歷新年,被稱為“民國之新年”,以一般社會民眾為慶賀者的陰歷新年,被視為“國民之新年”:“民國之新年,乃前總統(tǒng)紀元受命之新年,今總統(tǒng)承兆繼統(tǒng)之新年也,故凡享民國權利者,均得而慶之。國民之新年,乃四千余年祖?zhèn)髦履,四百兆人普通之新年也?rdquo;(夢幻,1913)“民國之新年”與“國民之新年”的分野,顯露出政府與民眾在采用陰歷與陽歷問題上的分歧。

  如果說民國初年“二元社會”僅具雛形的話,那么隨著時間的推移,這樣的格局越來越鮮明,并逐漸成為一般社會的共同認識。無論處于何種目的和動機,即便僅僅是為了點綴,社會上層于陽歷新年,照例要放假慶賀,逐步加深著人們對“官府之年”的印象。1915年陽歷新年,慶賀者僅為上層社會人士:“彈指光陰,新年已過。慶賀也,封賞也,宴會也,演劇也,以及一篇勵精圖治之官樣文章,許多善頌善禱之照例祝詞。”(無妄,1915)隨后的陽歷新年,仍舊是官府熱鬧、民眾冷淡的情況。對此,有人評議說:“辛亥以還,改行新歷,于是一國中過年景象,遂有官派與民俗之分,一歲過兩年,相沿成習者,又六載于茲異。”(無妄,1917)此處“官派與民俗之分”,赫然揭示了民國初期歷法問題上“二元社會”的分立與對峙。

  到1919年時,陽歷在社會上也推行了八年。當人們回顧民國改用陽歷的歷史時,發(fā)現(xiàn)“官家之年”與“民間之年”已經(jīng)涇渭分明。在采用陰陽歷問題上,中國社會形成了比較明顯的“二元社會”格局。這種格局,已經(jīng)成為民國社會的一種普遍現(xiàn)象。這種情形,烘托出一個上層社會“官家之年”的熱鬧景象。也正因如此,“新歷年者,官家之年也”,已經(jīng)成為當時中國社會各界的共識。

  從“民國之新年”與“國民之新年”的分立,到“官派與民俗之分”,再到“官家之年”與“百姓之年”的對峙,清楚地為人們呈現(xiàn)出一幅歷法問題上“二元社會”的奇特景象。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對“二元社會”的格局,也逐漸習以為常:“吾國自光復以來,首改正朔,無如社會習慣不易改變。名義上雖遵用陽歷,而種種事實,仍依陰歷行之。每值年頭歲尾,學校都放假,報界且?ど桃嘈輼I(yè)。”有好事者署春聯(lián)譏諷曰:“男女平權,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陰陽合歷,你過你的年,我過我的年。”(王錫彤,1913:183)

  “自新舊歷并行,政學農(nóng)工商各界,各行其是,于是才過新年,又過舊年,年年如是,已變成特殊的慣例。”(無妄,1920)這樣的概括,已經(jīng)明白地說明:在陽歷推行后僅僅數(shù)年,在歷法問題上出現(xiàn)了陰陽歷并行、社會上層與下層分立的“二元社會”格局。

  二、國民政府廢除舊歷與查禁舊歷書

  歷法問題,向來是關系社會民生的大問題,每個新政府建立之初,都要通過改正朔、定歷法等方式,來表示革故鼎新的姿態(tài)。國民政府北伐成功,自然希望改變北京政府的正朔:由陰陽歷并用,改為專用陽歷,并將陽歷定為國歷,而將陰歷視為舊歷、廢歷,以示自己是新的革命政府。這樣一改,便將國民黨與北洋軍閥區(qū)別開來,將南京國民政府與北京政府區(qū)別開來。前者只采用陽歷,后者采用“陰陽合歷”,隱然與舊政府的“正朔”區(qū)別開來。

  陰陽歷并行,是北洋政府屈從于民間習慣勢力而采取的一種暫時的、無可奈何的默認。這種默認,顯示了北洋政府對民間社會控制力的軟弱。作為與北洋勢力相對立的國民政府,自然不會再如北洋政府那樣默認陰陽歷并行的局面。南京國民政府建立后,將陽歷定為“國歷”,將舊歷視為“廢歷”,并制定“國民歷”頒行各省。1928年5月7日,內(nèi)政部長薛篤弼草擬《普用國歷辦法八條》,呈請國民政府允準。11月8日,行政院召開第二次會議,不僅確立了廢除舊歷運動“以由政府提倡領導為原則”方針,而且對內(nèi)政部提案作了明確規(guī)定。12月8日,國民黨中央執(zhí)行委員會提出《中央對普用新歷廢除舊歷協(xié)助辦法》,通令國民黨各級黨部及民眾團體,協(xié)助國民政府廢除舊歷。這樣,行政院所屬的內(nèi)政、教育、工商、財政等部,乃至國民黨中央黨部,均參與廢除舊歷運動。

  當時民間所流行的舊歷書,是按照陰歷排列四季年月日期的文本,稱時憲書、陰陽合歷,俗稱黃歷、萬年書等,其內(nèi)容除了年歷外,還有許多與民眾生活相關的文字,如建屋、遷居、行止、婚喪等的宜忌,這些顯然是有封建迷信色彩的。正因舊歷書是民間沿用舊歷的物質(zhì)載體和主要依據(jù),所以要廢除舊歷,關鍵在于查禁舊歷書的印制、銷售與使用,使民眾無舊歷書可資憑借。1929年7月2日,國民政府發(fā)布543號命令,通令各省市政府一律遵行,它規(guī)定“以后歷書,自不應再附舊歷,致礙國歷之推行”,“不得再于十九年歷書及日歷內(nèi)附印舊歷,以利國歷之推行。”7月16日,國民政府行政院發(fā)出2327號訓令,規(guī)定今后的歷書不再附舊歷,各地書店不得再印制、發(fā)行舊歷書;各地編制的新歷書必須完全用陽歷年月日,不準有任何陰陽合歷的痕跡。

  推行陽歷、廢除舊歷,一方面是要查禁舊歷書,另一方面是要編制、印行新歷書,以取代舊歷書,供民眾采用。1929年12月,中央研究院天文所編制的《民國十九年國民歷》經(jīng)教育、內(nèi)政部審核通過,向全國發(fā)行,以取代民間流行的各種舊歷書。但在這部新歷書未印行前,各地為了滿足社會上對新歷書的需要,按照國民政府所規(guī)定的編撰原則,印行了各種各樣的新歷書。以上海市政府編撰印行的《民國十九年新歷書》為例,該歷書出版以后,首批印行數(shù)萬冊,不到一個月便銷售一空。

  舊歷沿用與商家?guī)つ考懊耖g契約有很大關系,這是當時許多人的共識。內(nèi)政部規(guī)定:不僅要改正商店清理帳目及休息時間,而且嚴令人民按陽歷收付租息及訂結財產(chǎn)上之契據(jù)。國民黨中央宣傳部提出了《查禁民國十九年歷書日歷月份牌等附印陰歷案》,建議將陰歷、陰陽歷并用的做法“一并取締,以崇國歷”。1929年10月5日,國民政府發(fā)布964號訓令,通令全國:“從民國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凡商家?guī)つ,民間契約,及一切文書薄據(jù)等,一律須用國歷上之日期,并不得附用陰歷,方有法律上之效力。”

  國民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通令商家改變結帳日期,帶有很大的強制性。商家盡管有些不滿和抵觸情緒,但出于經(jīng)濟利益的考慮,也不得不遵行。從當時的實施情況看,國民政府變更商家結帳日期,確實抓住了廢除舊歷問題的關鍵。因為商界結帳及契約的有效與否,必須以政府的規(guī)定為準,所以,與廢除舊歷歲時年節(jié)相比,這種強制性的辦法,收到了顯著效果。以陽歷日期作為商家結算及訂立契約及其他商業(yè)活動的日期,從此以后成為商界的主流。
  三、廢止舊歷歲時節(jié)令、代以陽歷紀念節(jié)日

  中國有幾千年的文化傳統(tǒng),在使用舊歷過程中,逐漸形成了富有民族特色的歲時節(jié)令,如立春、元旦、元宵、龍?zhí)ь^、清明、端午、乞巧、中元、中秋、重陽、冬至、臘八、除夕等等。這些歲時節(jié)令,已經(jīng)成為民眾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民國初年改用陽歷后,北京政府逐漸確立了一些國家紀念日,與這些舊歷節(jié)令并行。據(jù)1925年印行的《泗陽縣志》記載,北京政府所奉行的陽歷紀念日及節(jié)日有:陽歷1月1日為中華民國成立紀念日,4月8日為國會開幕紀念日,5月9日為“國恥日”,4月5日為“植樹節(jié)”,10月10日為國慶紀念日,12月25日為云南起義紀念日等(丁世良、趙放,1995a:531)。由于陰陽歷并行,這些新紀念日主要是官廳、學校來紀念,在民間社會中并無太多的表示。

  國民政府在廢除舊歷過程中,也采取了確定和增加陽歷紀念日、用根據(jù)陽歷推定的民國紀念日,來代替舊歷歲時年節(jié)的辦法。上海市黨部及上海市政府頒定之《革命紀念日一覽表》,確定了諸如陽歷1月1日為中華民國成立紀念日、3月8日為國際婦女節(jié)等29個革命紀念日。1930年7月10日,國民黨中央執(zhí)行委員會第100次常務會議通過了《革命紀念日簡明表》及《革命紀念日史略及宣傳要點》,將革命紀念日分為兩種:

  一是《國定紀念日》。陽歷1月1日為民國成立紀念日、10月10日為國慶紀念日,“各休假一天,全國一律懸旗扎彩提燈志慶,各地黨政軍警各機關各團體各學校均分別集會慶祝,并由各該地高級黨部召開各界慶祝大會。”5月5日為革命政府紀念日,7月9日為國民革命軍誓師紀念日,11月12日為總理誕辰紀念日,這三個紀念日“各休假一天,全國一律懸旗慶祝,各地黨政軍警各機關各團體各學校分別集會紀念,并由各該地高級黨部召開各界紀念小會。”3月12日為總理逝世紀念日,“是日休假一天,全國一律舉行追悼紀念,停止娛樂宴會,各地黨政軍警各機關各團體各學校均分別集會紀念,并由各該地高級黨部召開各界紀念大會。”3月29日為革命先烈紀念日,“是日休假一天,由各高級黨部召集當?shù)馗鳈C關團體學校分別祭奠所有為革命而死之烈士并舉行紀念大會。”5月9日為國恥紀念日,“全國黨政軍警各機關團體學校一律分別集會紀念,停止娛樂宴會,并由各該地高級黨部召開民眾大會兼作廢除不平等條約運動,不放假。”8月27日為先師孔子誕辰紀念日,“是日休假一天,全國一律懸旗致慶,各黨政軍警機關各學校各團體分別集會紀念,并由各該地高級行政機關召開各界紀念大會。”二是《本黨紀念日》。規(guī)定陽歷3月18日為北平民眾革命紀念日,4月12日為清黨紀念日,5月18日為先烈陳英士先生殉國紀念日,6月16日為總理廣州蒙難紀念日,8月20日為先烈廖仲愷先生殉國紀念日,9月9日為總理第一次起義紀念日,9月21日為先烈朱執(zhí)信先生殉國紀念日,10月11日為總理倫敦蒙難紀念日,12月5日,肇和兵艦舉義紀念日,12月25日為云南起義紀念日。國民黨中央規(guī)定:“以上各紀念日由各地高級黨部召集黨員開會紀念,各機關團體學校可派代表參加,不放假。”(行政院內(nèi)政、教育部,1934:13-14)

  國民黨中央規(guī)定的這些紀念日,因是以國民政府命令之形式通令各地黨政機關嚴格遵行,故各地黨政機關學校及團體基本上均能做到。1935年刊印的《青城縣志》載:元旦為中華民國成立紀念日,“是日宴集娛樂,慶賀新年,政府、機關、學校舉行紀念會。”3月12日為孫中山先生逝世紀念日。“是日掃墓筑墳,并舉行紀念會,實施造林運動。”(丁世良、趙放,1995b:182)隨著國歷的推行,國民政府法定的新陽歷新紀念日及按照陽歷規(guī)定的新節(jié)日逐漸增多,到40年代中期以后,民國各種紀念日及陽歷節(jié)日已經(jīng)達到了數(shù)十種之多,除了上述紀念日外,還有“司法節(jié)”(1月11日)、“戲劇節(jié)”(2月16日)、“童軍節(jié)”(3月5日)、“國醫(yī)節(jié)”(3月17日)、“美術節(jié)”(3月25日)、“青年節(jié)”(3月29日)、“兒童節(jié)”(4月4日)、“音樂節(jié)”(4月5日)、“母親節(jié)”(5月12日)、“禁煙節(jié)”(6月3日)、“工程師節(jié)”(6月6日)、“陸軍節(jié)”(7月9日)、“父親節(jié)”(8月8日)、“空軍節(jié)”(8月14日)、“教師節(jié)”(8月27日)、“記者節(jié)”(9月1日)、“體育節(jié)”(9月9日)、“商人節(jié)”(11月1日)、“醫(yī)師節(jié)”(11月2日)、“世界學生節(jié)”(11月17日)及農(nóng)民節(jié)、詩人節(jié)、護士節(jié)、合作節(jié)等等。(丁世良、趙放,1995c:600-601)

  國民政府所采取的這種辦法,強化了陽歷為機關學校團體采用之力度,上層社會采用陽歷的現(xiàn)象更加普遍,這是值得肯定的。但廣大的社會下層民眾沒有接受官廳規(guī)定之紀念日及陽歷節(jié)日,則說明他們依舊沿用舊歷歲時年節(jié),這種情況顯然是政府所無法容忍的。因此,對政府來說,廢除舊歷、推行陽歷的關鍵,固然在于推廣陽歷紀念日,但更重要的則是禁絕舊歷歲時節(jié)令。

  國民政府在對待舊歷歲時節(jié)令問題上,采取了雙管齊下的辦法:一方面推行新的紀念日和節(jié)日,另一方面直接將舊歷歲時年節(jié)廢除,將舊歷節(jié)氣,原封不動地移為陽歷月日,并將在舊歷年節(jié)的習俗及活動,統(tǒng)統(tǒng)移到陽歷年節(jié)來做。

  1927年底,馮玉祥在河南、陜西和甘肅等地推行陽歷時,不僅將舊歷的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元宵節(jié)、五月初五端午節(jié)、八月十五中秋節(jié),及七月十五、十月初一的鬼節(jié)等節(jié)令,統(tǒng)統(tǒng)作為社會惡習“一律廢止”,而且明確規(guī)定民眾只準過陽歷元旦,原來慶賀舊歷年的種種活動,統(tǒng)統(tǒng)移到陽歷年來辦。1928年4月,內(nèi)政部明確通令各省區(qū)市:“將一切舊歷年節(jié)之娛樂、賽會及習俗上點綴品、銷售品一律加以指導改良,按照國歷日期舉行。”這就是說,將舊歷年節(jié)應有的各種點綴品及正月間一切娛樂活動,移至陽歷新年元月舉行,其思路仍是馮玉祥在豫陜甘推行的辦法。即使后來國民政府對廢除舊歷作了一些變通后,仍然沒有放棄這種簡單的“挪”“移”辦法,其制定的《推行國歷辦法》明確規(guī)定:“移置廢歷新年休假日期及各種禮儀點綴娛樂等于國歷新年”,“各地人民應將廢歷新年放假日數(shù)及廢歷新年前后所沿用之各種禮儀娛樂點綴,如賀年、團拜、祀祖、春宴、觀燈、扎采、貼春聯(lián)等一律移置于國歷新年前后舉行”。

  國民政府廢除舊歷歲時節(jié)令,是一種簡單粗暴而牽強附會的做法,故受到了社會各界的普遍反對。在政府看來,政府并非不許百姓過年,只是要他們照陽歷去過;也并非不許民眾娛樂,并非是要廢除過年的一切禮俗風氣,僅僅要改一個日期罷了?墒窃诿癖娍磥,問題并不那樣簡單:“不能改日期,改了便不是那個味兒。”(大公報,1931)這句非常普通的話語,潛含著政府與民眾在觀念意識上的深層分歧及沖突。在民眾看來,將過舊歷時令年節(jié)時的慶賀活動挪到陽歷上來,已經(jīng)從根本上“變味”。因為改變的不僅僅是一個日期,而是附屬于這個日期上的一套民俗文化和生活習慣,是民眾日常生活習俗的整個改變或轉(zhuǎn)軌。

  四、舊歷的合理性及其變通之道

  中國舊歷,嚴格說來是陰陽合歷,并非純粹的陰歷。它之所以能沿用數(shù)千年,說明它自有“特長”之處。有人經(jīng)過研究后斷定:在世界已行的13種歷法中,除現(xiàn)行的陽歷(即格勒果歷)外,中國舊歷是最進步的,其原因有二:一是因為中國社會是農(nóng)業(yè)社會,中國經(jīng)濟是農(nóng)業(yè)經(jīng)濟,“而舊歷中之季節(jié),即與此種社會、此種經(jīng)濟有銳敏之呼應”;二是因為“舊歷新年可謂數(shù)千年來之民族的休息日”,也是“公認之結算日”(大公報,1930)。這就是說,舊歷最有價值的地方,恰恰在于它的歲時節(jié)令。這些歲時節(jié)令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它與中國的農(nóng)業(yè)社會密切相關:“以農(nóng)事言,二十四節(jié)氣為農(nóng)民所奉之圭臬;以水利言,朔望兩弦,為航行所恃之指南,而三大節(jié)算帳之質(zhì)度,尤與中國經(jīng)濟組織有密切關系。”(大公報,1929)

  不僅如此,舊歷歲時節(jié)令,還與一般民眾日常的祭祀、婚娶、賽會等重大活動密切相關。單就祭墓為例,1930年刊印的《桓仁縣志》載:“夏歷正月十五夜間,民戶皆向祖先墳墓設燭,名曰‘送燈’,或有以面為之者。清明節(jié),民人均祭墓,焚化紙錢、包裹、冥衣,并有修墳添土者。夏歷七月十五日,民人均祭墓,焚化冥鏹。夏歷十月初一日,俗稱‘鬼節(jié)’。是日除墓祭外,并焚化紙錢、冥衣于墓側,曰‘送寒衣’。除夕前一二日或本日,皆往祭于墓,去墓遠則奠于路口。”這樣看來,舊歷自有其生命力所在:“而民間于祖宗忌辰、自己生日,均必不肯改易,且亦與政體無干。況蜒人之于潮水,農(nóng)夫之于耕植,尤有絕大關系,必不忘也。”(如是,1930)這些附于舊歷歲時節(jié)令上的風俗文化,實際上是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仍然有生命力的東西。國民政府驟然間要廢除舊歷,所要面對的不僅僅是數(shù)千年中國的民眾日常習慣,而且是幾千年來中國民眾所賴以生活的深厚的風俗文化。因此,看似簡單的變更日期,實際上包含著巨大的社會變革,同時也意味著這場社會變革的難度,遠遠超出了當時推行者的預料。

  民眾對國歷年的冷淡及舊歷新年的熱鬧、及政府與民眾的沖突的情景,對國民政府產(chǎn)生了強烈的刺激。鑒于“各界狃于習慣,廢歷節(jié)序依舊舉行”的現(xiàn)實,政府不得不有所變通,被迫保留一些舊歷節(jié)令。1930年3月,內(nèi)政部長楊兆泰、教育部長蔣夢麟,參考日本“將舊有節(jié)日移于陽歷”的辦法,制定了一個《舊歷節(jié)日替代辦法》。他們意識到,移風易俗“宜取漸衰漸勝之道,孰因孰革,或張或弛,自當權衡輕重,斟酌變通,以期無礙推行,”所以必須“另定相當之替代節(jié)日,亦資民間休息及賞樂。”為此,決定仍舊保留舊歷元宵、上已、端陽、七夕、中元、中秋、重陽、臘八等歲時節(jié)令。這顯然是政府對于民間社會的屈從和妥協(xié)。政府承認消滅舊歷歲時節(jié)令的辦法是“未當”的,因此必須加以“變通”。其變通之道,就是保留這些舊歷節(jié)令,但必須“一律改用國歷月日計算”,“凡民間于沿用舊歷時,所有之觀燈、修楔、競渡、乞巧、祀祖、賞月、登高等娛樂及休息之風俗,均聽其依時舉行”。政府想通過這樣的“變通”和“移置”,達到“寓酌改舊俗之意,因革張弛,并顧兼籌”的目的。

  國民政府這個替代節(jié)日辦法,在印行的《中華民國二十年國民歷》時,分別載明于陽歷月日之下,供各地執(zhí)行。如陽歷1月15日,為“上元”;3月3日為“契辰”;4月5日為“清明”;5月5日為“重五”;9月9日為“重九”;12月8日為“臘八”等。從當時的實施情況看,這個代替辦法很快得到了落實。國民政府改變了“舊歷既廢,則凡附帶之舊習慣應一律廢除”的過激辦法,認定“只須不背黨義黨綱,并于風俗習慣公家治安無所妨害,均無廢除之必要。”(內(nèi)政部、教育部,1930)這確實比過去務實多了,是一種明顯的“取漸衰漸勝之道”的變通辦法。但這樣的變通,將舊歷節(jié)期移于國歷,不免牽強,不僅與原來日期不符,而且失去了各種紀念的意義,實際上并沒有超出上述馮、薛等人之“移”和“挪”辦法。

  值得注意的是,當國民政府尋找變通之道時,各地政府在歲時節(jié)令上采取了一些更可行的變通辦法:保持舊歷中的歲時節(jié)令,但不是按照陽歷來強行“移挪”,而是相應地將它換算成陽歷的月日,按陽歷月日過舊歷歲時節(jié)日。這是一種陽奉陰違的“瘴眼法”,但也不失一種高明的折衷辦法。據(jù)貴州《平壩縣志》載:“‘立春’、‘雨水’、‘小寒’、‘大寒’等二十四節(jié)氣,‘端午’、‘中秋’等三大節(jié)等名目,一同舊歷,惟變成國歷日期計算。凡社會過舊節(jié)氣之種種儀式,其無礙于善良風俗或涉及迷信者,仍聽群眾于新節(jié)氣內(nèi)舉行。”(丁世良、趙放b,1991:563-564)云南《韶通縣志稿》則是目前見到的為數(shù)不多的,以陽歷為主來敘述歲時的方志。它采取的變通辦法,就是在陽歷月日下,注明舊歷的節(jié)氣。如陽歷1月1日元旦約在舊歷“冬至節(jié)”后;2月上旬約當舊歷之“除夕”;4月中旬即舊歷之“上巳日”;6月中旬,約當舊歷的“端陽”;8下旬為舊歷的“中元節(jié)”;9月下旬為舊歷的“中秋節(jié)”;10中旬為舊歷”重陽節(jié)”等等(丁世良、趙放,1991c:740-741)。這顯然是一種既照顧陽歷年月日、而又不廢除對舊歷節(jié)令的變通辦法。

  正是在這種政府尋求變通之道、向民間社會作有限的妥協(xié)與退讓,同時民眾受潛移默化影響、逐漸參與陽歷慶典的相互調(diào)適中,陽歷及其新節(jié)日逐漸為社會各界認同,從而改變了民初那種陰歷為主、陽歷為附的格局,在30年代以后逐步形成了以陽歷為主、舊歷為附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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